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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仲裁案件开庭时再提交证据的做法不妥

2012-02-26 22:53:33 来源:孙继承律师


劳动仲裁案件开庭时再提交证据的做法不妥

北京一些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对劳动仲裁案件有一个习惯做法,就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不同时提交证据,而是在开庭的前一天或者开庭的同时才提交证据,被申请人开庭之前一般拿不到申请人的证据。本人就他们的这种做法提出疑问,他们解释说因为人手不够,在立案时没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,所以他们在立案时就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交证据。笔者认为仲裁委的这种做法不妥。

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,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。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……,(三)证据和证据来源、证人姓名和住所。从本条规定不难看出,证据本身就是仲裁申请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,它从事实方面支持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。因此,仲裁委立案时,申请书是否有相应的证据也是仲裁委应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只有具有符合该条规定的申请书才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,才应立案。如果不具备相应的证据,申请书就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,就不应为其立案。

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又规定: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,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。本款规定的仲裁申请书副本,当然也应当理解为包括相应的证据在内一并送达被申请人。只有这样被申请人才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自己的证据并进行答辩。如果向被申请人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不包含证据、证据来源、证人、证据名称等内容,被申请人只能根据猜测对方估计有哪些证据,其证明力是大还是小。这样就像射击没有靶子一样,反驳、对抗都缺乏针对性。开庭时,双方都是首次面对对方的证据,双方都是措手不及,仲裁的对抗性也无法完整全面地实现。

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三十条规定,仲裁委受理申请后,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,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状,仲裁委收到答辩状后,五日内再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申请人。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将双方的请求、证据对对方公开的过程,目的就是使双方在开庭前进行充分的准备,确保双方开庭时有效对抗,以便仲裁委查明事实,分清是非,作出公正的裁判。可见,仲裁委立案时不收取也不向对方交换证据的做法,不符合法律规定,严重影响了双方特别是被申请人的权利的行使,也不利于公正的裁判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北京孙继承律师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1年12月23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联系电话:135 2105 387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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